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