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绿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