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禁牧休牧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应当结合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统筹资金在移民搬迁、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