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