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牲畜所有者应当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