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对经营场所的质量安全标准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