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将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进行核查。

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