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村民自建房出租、出借他人用作经营场所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在房屋租赁、借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告知经营者。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