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合法、质量安全符合有关规定,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