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经营项目要求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