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燃气、电力、供水、供热、通信、电梯等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安全性能要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