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燃气、电力、供水、供热、通信、电梯等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安全性能要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