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