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