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