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开展日常巡查、排查,对发现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