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技术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二)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失;

(三)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

(四)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