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屋规划审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其他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