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