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