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服务和监督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