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选择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验收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投入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