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