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