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