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