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防护知识等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和信用档案,统一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法成立专业合作社或者公司,承揽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