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