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