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