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房人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