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房人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