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房人应当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开工前办理开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宅基地批准文件;(二)选用的设计图纸;(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明复印件;(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办理开工登记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联审联办制度,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