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承揽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承揽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项目的建筑工匠,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