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