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在校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合理设置、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科目,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