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