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