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违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