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