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实施环境恢复治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