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避灾搬迁第四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实施环境恢复治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