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履行相关责任的;

(二)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批准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规划、办理土地等有关审批手续的;

(三)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识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