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避灾搬迁第四十三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灾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搬迁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