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灾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搬迁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