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避灾搬迁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移民安置点选址应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