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

责任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