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