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外,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