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