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治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