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下列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行为:(一)在崩塌、滑坡前缘坡脚采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后缘堆放渣土;(二)在泥石流沟谷采伐林木、堆放渣土;(三)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