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质灾害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包括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避险路线标志、地质灾害避险场所标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警示牌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