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地质灾害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包括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避险路线标志、地质灾害避险场所标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警示牌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