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