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及时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