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三)重点防范区段和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