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构建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防范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和水库、淤地坝、尾矿库的联合巡查、隐患排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